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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离职证明引发的纠纷不断发生,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北京、上海、江苏、陕西等多地法院曾宣判多起此类案件。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吴博文表示,由离职证明引发的劳动争议较常见,此类案件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不出具或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引发的纠纷、由离职证明上记载的结算性内容引发的纠纷、由离职证明上记载的评价性内容引发的纠纷这三种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可以替代离职证明。2022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在回答网友提问时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已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四项离职证明必备内容的,可以认定为已经出具离职证明。
几个月前,陈晨从公司离职。公司当月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陈晨在离职证明上签名。不久后,陈晨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扣发的绩效工资4000元。陈晨诉称,自己签署离职证明时,离职当月工资尚未结清,前几天,发放上月工资时,他才发现被扣了当月的绩效工资。公司则辩称,陈晨签署的离职证明确认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绩效工资。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前一段劳动关系已经终结的书面证明,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的签名,仅具有签收的法律效果,不能理解为劳动者就证明上载明的内容与用人单位达成具有处分、放弃自身相关权利效果的民事协议。离职证明上记载的“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与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应当以查明的事实为准,因此判决被告向陈晨支付绩效工资4000元。
北京一中院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王丽蕊表示,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出具离职证明的机会,在离职证明中写上“工资已结清,双方再无纠纷”等内容,并要求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字,事实上,这些内容与离职证明的功能无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需要在离职证明上签字,劳动者签名的法律效果,应当解释为签收,不能解释为劳动者放弃了相关权利。
“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行使用工管理权及用工评价的手段。”王丽蕊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离职证明中有4项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离职证明应当载明的只是有关劳动合同履行、终结的基本信息。如果缺乏上述4项中的任何一项,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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