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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劳务关系纠纷中,在校大学生小果于2021年7月到一家网络公司担任兼职讲师,进行线下课程辅导,按小时收课时费用,双方未签订实习合同。当年9月30日,小果与公司签订实习工资确认协议,确认公司按照小果8月应得税后工资数额13135元、9月应得税后工资数额960元,当年10月31日前给付。若逾期,公司将支付工资金额5%的违约金,且小果有权停止正常工作,直至工资发放。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学生身份并不当然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这个案件中,小王虽然是在校大学生,但是以求职就业为目的应聘相应岗位,用人单位也将其作为正式员工进行招录、用工和劳动管理,且按月向他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双方关系并非实习或勤工助学,应认定建立了劳动关系。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主审法官指出新梅高美,实践中,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一种关系,到底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的实习,大学生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福利待遇等问题,此时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依据有关规定,不视为就业,即该种情形中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虽然还未拿到毕业证,但已经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愿望,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得相应固定的劳动报酬,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则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撰稿:阙仁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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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桑山芸🦑LV4六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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