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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任城区法院回复澎湃新闻称,该院执行人员曾于2022年7月前往邹城市(注:济宁代管县级市)公安局法制科就此事送达《司法建议函》及相关材料,建议邹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作出书面回复。但邹城市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告知该院,此前经核查被举报人无犯罪嫌疑,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未签字接收,同时表示向局领导汇报此事(该院留置送达),但至今未作出书面回复。
“鲁淀公司机器设备被偷走后,我们怀疑是贾某龙勾连我公司员工冯某国干的,就去邹城市公安机关报案了。警方说根据规定,法院查封的设备被非法变卖,必须由法院移送犯罪线索过来,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我们报案不受理。”李先生此前称,他们曾多次前往任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将非法处置查封物的犯罪线索移送至邹城公安,但据该公司被告知的情况,任城区法院未将正式的书面材料移送给邹城市公安局。“我们也多次去问过邹城公安,他们说任城区法院确实没有移送过来。”
对于李先生的说法,任城区法院于6月25日给澎湃新闻发来的书面回复称,2021年1月31日,申请执行人贾某龙到该院反映法院查封的设备被他人拆卸变卖,并已在邹城市太平镇派出所报案。同年2月4日,执行人员到鲁淀公司厂区内,发现厂房内查封的设备(包含本院查封的设备)已被其他法院强制执行,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该院决定对厂房内剩余的离心机2台及废旧钢材一宗采取异地扣押措施。
回复还称,2021年12月,鲁淀公司、中石公司向该院提交关于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申请书》,要求将任城区法院已查封财产被擅自转移、变卖并造成5000万元财产损失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2022年7月6日,该院执行人员到邹城市公安局法制科送达该院制作的《司法建议函》及相关材料,建议邹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作出书面回复。邹城市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告知该院,邹城市公安局已对上述线索进行过核查,核查结果为“被举报人贾某龙、冯某国无犯罪嫌疑”,邹城市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未签字接收,同时表示向局领导汇报此事(该院留置送达),但至今未作出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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